2020-03-10 12:24 關鍵詞:強暴;避孕藥 閱讀:108
??? 1月6日,由利川市檢察院提出抗訴、恩施州檢察院支撐抗訴的瞿某某、鄧某某強奸案,經該州中級法院審理后作出改判,瞿某某被增添刑期三年,鄧某某被增添刑期兩年。
被告人瞿某某(男)、鄧某某(女)系利川人,二人存在不合理男女關系。2014年7月,瞿某某提出想與被害人小紅(假名,女,13歲,系鄧某某之女)發作性關系的請求,鄧某某沒有回絕。2014年8月的一天,瞿某某籌辦好避孕藥,又買了生果等零食前去鄧某某家中,在鄧某某的輔助下,對小紅施行了奸通,并將事前籌辦好的避孕藥交與小紅吃,小紅吃了一顆后靜靜拋棄了別的一顆。2015年3月3日,小紅對黌舍教員楊某稱其肚子痛,楊某扣問情況時發明小紅大概有身,立即關照其爸媽,到病院檢驗后,大夫證明小紅已有身7個月。隨后,小紅隨爸媽到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報案。同年4月,瞿某某投案自首。小紅引產后,經審定,引產胎兒是被告人瞿某某生物學小孩。經利川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利川市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六年;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。
利川市檢察院認為,一審訊斷認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,被告人鄧某某起輔佐感化,是從犯,均屬認定究竟毛病。兩位被告人的立功舉動應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(五)項劃定的“形成其他嚴峻結果”的情況,應在十年以上量刑,原判量刑畸輕。
隨后,利川市檢察院以上述來由提出抗訴,恩施州檢察院支撐抗訴,恩施州中級法院再次審理了此案,并以強奸罪判處瞿某某、鄧某某有期徒刑九年、六年。 (通訊員 朱璇 楊俊)